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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翻新

公寓装修:须取得的同意、租客在住时施工与施工合同。

区分所有权法规定的同意要求,哪些工程需要市政许可、哪些不需要,登录保护建筑须取得的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同意,租客在住期间的装修,施工合同与保修,以及装修费用从租金收入中扣除。

更新日期 2026-10-03 约 7 分钟 读完

01

在自己的公寓内:哪些可以自行决定,哪些不行

业主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和布置其独立单元的内部;但涉及楼栋承重结构、公共区域和外观的工程,需要其他业主同意。法律用两句话作出规定:业主必须维护楼栋的保养状况、建筑风貌和外观;在公共区域进行施工、维修和安装设施,以及以不同颜色粉刷外墙或刷漆,只有取得全体业主五分之四的书面同意才能进行(土耳其《区分所有权法》(第634号)第19条第2款)。这里的比例是全体业主的五分之四,而不是出席会议者的五分之四,并且必须是书面同意;仅有业主大会上的多数票并不够。如法院已认定公共部分的缺陷必须紧急修复,或楼栋必须加固,则无需上述同意。业主在自己的单元内,也不得进行会损害主体结构的工程。

实际操作中,公寓内部的刷漆、柜体、厨房和卫生间翻新、地面铺装以及室内门,都无需他人同意。封闭阳台、外立面颜色、外部门窗、空调机的安装位置、改动共用设施(立管、主管道、烟道)以及拆除承重墙,则取决于业主决议;管理规约可以规定更严格的规则。

使公共部分更便于使用的改良和增设适用另一套规则:须经按人数和按土地份额计算的双重多数同意(第42条)。保温工程和供暖燃料变更同样适用这一规则;但在面积 2,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楼栋中,由集中供暖改为分户供暖,须按人数和按土地份额一致同意。对于法律所称“费用过高或属于奢侈性质”的工程,没有额外的表决门槛;这里的规则针对的是费用:不希望从中受益的业主不能被强制分摊,费用由作出决定的业主承担(第43条)。法律没有为安装电梯另行规定多数要求。

02

市政许可:简单维修与重大改建

无需建筑许可证的工程由法律列明:勾缝、内外墙抹灰、刷漆、排水槽、门窗、地面和天花板饰面、电气和给排水维修、屋顶维修和重新铺瓦,以及其他不影响承重构件的改动和维修(土耳其《城市规划法》(第3194号)第21条第3款)。这些工程无需办理建筑许可证。但在登录保护建筑、其保护区域和历史保护区内,即便是这些工程也须取得同意(第2863号法律第57条);详见下文“登录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”一节。

影响结构的工程(拆墙、改动柱和梁)、改变用途、在外立面或屋顶上加建,以及合并或分割单元,属于重大改建;须向区政府申请改建许可证,必要时还需结构设计。未经许可进行重大改建,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并被责令拆除(第32条、第42条)。

03

登录保护建筑与历史建筑

贝伊奥卢(Beyoğlu)、尼尚塔什(Nişantaşı)以及博斯普鲁斯海峡沿岸的许多公寓楼被登录为文化遗产,或位于历史保护区内。在登录保护建筑、其保护区域和历史保护区内,即便是依《城市规划法》第21条无需建筑许可证的改动和维修,也须取得同意:由设有保护实施与监督办公室(KUDEB)的机关给予;未设立该办公室的地方,由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管理局给予。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施工或物理干预,包括重大修缮、设施安装、外立面改动以及部分或全部拆除,都须取得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同意和经批准的项目方案(土耳其第2863号《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》第9条和第57条)。

处罚很重:即使是无需建筑许可证的改动和维修,未经同意或违反同意内容进行的,也可处 6 个月至 3 年监禁或司法罚金(第65条第4款),此外还须恢复原状。任何施工开始前,产权和登录状态都是首先要核查的事项。

04

租客在住期间的装修

为消除缺陷或防止损害所必需的工程,租客必须容忍;出租人必须合理提前通知此类工程,并顾及租客的利益,租客要求减租和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(土耳其《债务法》(第6098号,TBK)第319条)。对于不需要解除租约、且可合理期待租客容忍的改良和改动,该法也为出租人留有很小的空间(第320条);但这并不赋予出租人单方面进入公寓的权利。公寓是租客的住宅,未经其同意不得进入(土耳其宪法第21条;违背居住者意愿进入,构成土耳其《刑法》第116条规定的犯罪)。实践中,任何非必要的工程都要与租客书面约定;未达成约定的,就不进行。

如果施工期间公寓无法使用,只能通过诉讼要求租客搬离:为重建或改造而需要进行重大修缮、扩建或改动,且施工期间房屋无法使用的,出租人可以提起诉讼终止租约,起诉期限为 1 个月,定期租约自租期届满起算,不定期租约自按通知期确定的日期起算(第350条第2款)。起诉前必须先行调解。以这种方式腾空的公寓,无正当理由不得在 3 年内以原状出租给他人,原租客对新租约享有优先承租权(第355条)。

反过来,租客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,才可进行改动;租约结束时,出租人不能要求恢复其已同意的改动;除非另有书面约定,租客也不能要求补偿由此增加的价值(第321条)。因此,允许租客进行的任何装修都应以书面形式确定,写明要做什么,以及租约结束时如何处理。

05

施工合同与保修

在法律上,装修工程属于承揽合同:承包方必须按约定完成工作,定作人必须支付价款(TBK 第470条及以下)。如约定总价包干,即使所需的工作量和费用超出预期,除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外,承包方也不能提高价格(第480条)。因此,追加工程应以书面批准为前提。

对于有缺陷的工作,定作人必须在交付后的合理期间内检查并通知缺陷;隐蔽缺陷可在出现时通知(第474–477条)。合同应包括逐项工程清单、材料品牌、工期、付款计划、保修期和交付记录;付款应与施工阶段挂钩。无论对保修还是对税务而言,发票都必不可少。

  • 承包方的名称、税号和签约权限
  • 工程清单和材料选择(品牌、型号、数量)
  • 价格:总价包干还是单价;追加工程如何计价,以及须经书面批准的条件
  • 工期和付款计划;延误时如何处理
  • 交付记录、缺陷清单(待整改事项)和完成期限
  • 保修期和保修范围;交付制造商的保修文件
  • 现场规则:管理规约规定的施工时间和市政府的噪音限值、建筑垃圾和电梯使用、告知邻居

06

装修费用与租金收入税

出租住房的维护和维修费用,如在租金收入申报中选择据实扣除法,凭有效凭证可从收入中扣除;扩大或扩建房产、使其增值的支出,不能直接作为费用扣除,而是通过折旧计入(土耳其《所得税法》(第193号,GVK)第74条)。采用定额扣除法时,这些费用不再另行扣除。因此,发票应开在业主名下并妥善保存;详见租金收入税指南。

07

开工前检查清单

  • 产权和登录状态:区分所有权(Kat mülkiyeti)、登录保护建筑、历史保护区
  • 管理规约中关于装修、施工时间和建筑垃圾的规定
  • 工程类别:简单维修还是重大改建;如需要,办理许可证
  • 如涉及共用设施或外立面,须有业主决议
  • 如有租客:书面通知和施工时间表
  • 施工合同:工程清单、价格、工期、保修、交付记录
  • 发票开在业主名下;保修文件存档

参考来源

如果您需要一项代您办理这些同意手续、并负责合同与监理的装修服务: 装修翻新

相关指南

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指南仅供一般参考;法规和金额可能变化。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律师或税务顾问。